折旧法又称加速折旧法、递减折旧费用法,即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
在前期提得较多,务使固定资产的成本在使用年限中尽早地得到补偿的一种计算折旧方法。
常用的主要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两种。
依据现行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在我国只有那些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和船舶运输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
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和汽车运输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以及
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这是指企业对固定资产尽快提完折旧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投产使用的初几年折旧较多,
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折旧逐渐减少,后几年折旧少。
原因是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效率高、效果好,按照收入与费用配合的原则,折旧也应该多,
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固定资产由新变旧,效率减低,修理费用增加,提取的折旧也就应该逐渐减少。
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使其成本可以在较短期内收回。
按加速折旧法每年提取的折旧与修理费用的总和与年限法相比,较为平稳,
因而,成本负担也比较合理,能够适应现代技术进步快、固定资产更新时间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