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2016年实际发生委托开发费用80万元, a企业在2016年会计账务上已做成本费用支出。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尚未到票,企业纳税调增该笔80万委托开发费用。2017年10月31日该笔支出到票,请问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对2016年调增的80万元费用进行纳税调减?答: 文件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文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文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文第六项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文的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文没有冲突,前者说的是如果汇算时没有取得发票,需要纳税调增,先交企业所得税,后者描述的是过了汇算清缴后,如果在汇算清缴时没有取得发票的支出,又取得了发票,不超过5年的,可以追溯至当年,相当于当年多交的税款,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税款。 综上所述,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可以直接对2016年调增的80万元费用进行纳税调减,2016年实际发生的费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税法上纳税调增。企业可在2017年取得发票后应当向税务局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才可以追溯调整到2016年计算扣除,即提供实际情况发生的说明去税务窗口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